2018年的第一場全國大范圍雨雪天氣,不僅“美白”了大半個中國,也暴露出了諸多工程質量問題,比如安徽合肥有43處BRT公交站臺頂板在大雪中倒塌,造成28人受傷、1人死亡。有媒體調查獲悉,此次倒塌的公交站臺全部由安徽創(chuàng)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且涉嫌低價中標——包括望江路公交站亭項目在內的一批項目,概算為1500萬元,而中標金額只有711.58萬元。
無獨有偶,就在合肥公交車站倒塌事件發(fā)生沒多久,江蘇南京也發(fā)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剛開業(yè)不久的南京河西金鷹世界購物中心發(fā)生火情,現(xiàn)場濃煙滾滾。事后有報道稱,該大樓的空調冷卻系統(tǒng)是低于市場價20%中標,目前初步估算損失達到幾千萬元。
去年震驚全國的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背后就有“低價中標”的問題。今年剛剛開始,就又接二連三發(fā)生類似的事情,難怪不少媒體和網友再次怒懟“低價中標”。不過就在去年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處理之后,我國已經著手開始從政策層面對“低價中標”予以進一步規(guī)范,尤其是財政部對2004年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作了修訂,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首次增加了“不合理低價認定制度”,用質量對低價投標和低價中標“說不”。
“所謂的‘低價中標’主要涉及87號令規(guī)定的兩個問題,一是評標辦法,二是不合理低價認定制度。就第一個方面而言,‘低價中標’對應于87號文的評標辦法是指‘最低評標價法’,它并不是說誰的投標報價最低誰中標,而是指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才能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我認為導致質次價低的投標人中標,其根源主要是招標人和采購人錯誤地濫用最低評標價法,在此前提下,投標人才有條件低價中標,與最低評標價法內容的調整關系不大。就第二個方面而言,‘不合理低價認定制度’是87號令新增加的一項制度,該項制度的設置意義非凡,在評標環(huán)節(jié)很好地阻擊了投標人惡意低價競爭的行為。”長期致力于招投標領域法律研究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營接受中國質量報記者采訪時說道。
質量對低價投(中)標說“不”
據(jù)了解,87號令第60條明確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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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中標”有了質量“約束”
——專家和業(yè)內人士解讀招投標與政府采購系列新規(guī)
87號令起草組成員、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該條參照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國家計委等令第12號,2013年4月修訂)第二十一條的部分內容,是一大創(chuàng)新。
“該條款規(guī)定的價格比較,僅僅發(fā)生在有效投標人之間,并沒有采納該招標項目其他被否決的投標人報價,也不考慮該招標項目投標人以外的其他供應商報價,更不是將低價投標人的本次招標項目的報價與其自己的個別成本相比較。”劉營解讀說,這里的“有可能”非常主觀,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需要評標委員會結合招標文件的具體規(guī)定和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我個人認為這里的‘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有兩個維度:時間方面和空間方面,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開展評標活動的,此處的‘現(xiàn)場’就不是傳統(tǒng)意義的評標場所,而是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關于‘應當’的意思,是指評標委員會一經認定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必須將其作‘無效投標’處理,可以理解該種情況屬于法定的否決情形,在操作層面,還需要評標委員會行使該項否決權。”
中國價格協(xié)會線纜價格分會秘書長、國信招標集團機電事業(yè)部部長柏廣森告訴記者,87號令規(guī)定采購人經市場調查和價格測算后,可以在預算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規(guī)定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項目所有投標人投標報價比較更具有直觀性,價格異常的處理辦法是很明確的。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不等同于低于企業(yè)個別成本。一般只有低于企業(yè)個別成本才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我個人認為‘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意義很重大,是可以規(guī)避一些‘場外情’的。”
系列新規(guī)規(guī)范招投標行為
據(jù)了解,除了87號令之外,我國還在近期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新的法規(guī),規(guī)范“低價中標”行為,比如新修訂的《招投標法》,就提出“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等,都對整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行為有了新的“說法”。
“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包括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護項目質量’,而且,從招標制度搭建方面來看,也能夠實現(xiàn)‘物美價廉’的采購目的。實踐中之所以頻繁發(fā)生質次價低現(xiàn)象,跟招標這種采購工具關系不是很大,主要是掌握和使用這一工具的人員錯誤的操作造成的。所以,為了避免‘低價中標’導致的質量安全事故,最重要最緊迫的措施是加強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等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監(jiān)管,避免其錯誤的使用招標采購工具。”劉營表示,需要注意的是,87號令第60條中的“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否決條件,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1款第5項中“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否決條件存在一定差異。前者的判斷依據(jù)是“合理性”,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也就是說,哪怕投標人報價低于成本,但是,投標人能夠提供證明,說明其價格是合理的,也有可能不被否決。后者的判斷比較客觀,只要能夠采用投標人價格方面的證明材料,比如票據(jù)、財務資料等證明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就需要行使否決權,哪怕其低價是合理的也不能豁免。
“國家對于招投標改革,我認為最給力的是“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的建立,以及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公告發(fā)布暫行辦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第4號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中標等文件現(xiàn)在至少電子存檔15年,威懾力是無窮的。”柏廣森認為,再有類似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發(fā)生,通過“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可以一鍵查找出涉事企業(yè)的所有中標信息,包括中標項目、中標價格等,“聚光燈”下,如有“作奸犯科”行為將一覽無遺,真正提高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